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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柏成、廖阳光、廖阳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新桥镇联合塑料制品加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顺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新桥镇联合塑料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曾国兵,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新桥镇联合塑料制品加工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