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苏林与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林,柯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张苏林。被告柯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林与被告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林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张苏林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