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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苏林与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林,柯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张苏林。被告柯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林与被告柯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林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张苏林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