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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爱霞与何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霞,何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王爱霞,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何琦,男,1971年6月12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英与被告何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兰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兰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兰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烯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