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激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居民,住文山市。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射洪县,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皮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