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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马某娟与弭某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娟,弭某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马某娟,女,回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弭某玉,男,回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娟诉被告弭某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娟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娟撤回对弭某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