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马某娟与弭某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娟,弭某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马某娟,女,回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弭某玉,男,回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娟诉被告弭某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娟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娟撤回对弭某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