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创投工业小区46号。法定代表人张兆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某,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俞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易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政独任审判,并定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