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3715元(含诉讼费25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周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创利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别 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