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谢志海与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33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海,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夏永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谢志海与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另案中处分,待变现后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3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