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与都昌县同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都昌县同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378号原告: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开发区里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都昌县同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周溪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曹峰。原告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同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昌县同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湖州市汇诚船用敷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