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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继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山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3年8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凌晨2时许,张某甲破门闯入其前妻孙某甲位于山城区红旗街一巷酱菜厂家属院的家,在进入孙某甲的卧室时被孙某甲之母张某乙拦住,张某甲拽住张某乙的头发用膝盖猛顶张某乙面部,致张某乙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11月6日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五万元。同年12月2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鹤壁市公安局(鹤)公(刑)鉴(活检)字(2013)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及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唐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尧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