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一坤与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一坤,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875号原告汪一坤,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091-1115栋2层2-1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35628。法定代表人周晓勇,经理。原告汪一坤与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一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一坤诉称,2012年至2013年2月17日期间,原告为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资拉运河沙、水泥、砖等建筑材料。2013年2月17号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金额10万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支付5000元后再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运费和垫付的材料款95000元,并从2013年5月18日起计算资金利息。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前,原告汪一坤为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材料。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建筑材料款。经结算,2013年2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黄玉凤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汪一坤河沙、水泥、砖、石子材料费共计10万元”,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同年5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000元后,黄玉凤在欠条上批注“2013年5月17日付汪一坤材料款5000元,实际还欠材料款95000元”。之后,被告再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欠款项和资金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建筑材料款未能及时支付,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计算资金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利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为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汪一坤材料欠款9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向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