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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张某甲,住雄县。被告张某乙,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