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张某甲,住雄县。被告张某乙,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