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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杨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正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延柱,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