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孙莉诉徐州市翔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徐州市翔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孙莉,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翔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国华电厂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冬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彪,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莉诉被告徐州市翔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莉负担。审判员 张 翼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圣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