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肖艺雄与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艺雄,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肖艺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镇广场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肖艺雄因因与被上诉人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艺雄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理由,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艺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艺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30元,由肖艺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广德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宾修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黄习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