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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肖艺雄与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艺雄,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肖艺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镇广场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肖艺雄因因与被上诉人黄鹂、鹿寨正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艺雄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理由,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艺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艺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30元,由肖艺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广德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宾修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黄习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