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邹品宣与彭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品宣,彭五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邹品宣,男,汉族。被告彭五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品宣与被告彭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品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五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品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品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