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二刚与被告王永青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刚,王永青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赵二刚。被告王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二刚诉被告王永青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二刚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二刚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赵二刚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