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某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镇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镇,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辨护人李某,北京市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镇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镇在香港铜锣湾的xx和xx两间钟表商场分别购买了手表各1块,品牌均为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并于当天先后以刷银联卡的方式,共支付费用港币104.67万元。随行的还有陈某镇公司的员工李某伟(男)和郭某琼(女)二人。在香港xx表行购买手表时,销售服务人员曾告知陈某镇说,你们可以两人分别携带两只手表,一人携带表盒过关,同时,我���还提供给你一张假的维修单据(编号:0xxx3),如果被海关检查,就可以出示,这样就可以逃避海关检查,从而可以不缴税,空表盒可以替你们寄过去等等。陈某镇遂认可并接受了此种做法。从表行出来后,陈某镇就自己戴了一块手表在手上,然后让郭某琼戴了另一块手表在手上,并将其中一只手表的表盒放在行李袋里,交给李某伟携带。2012年12月9日22时30分,陈某镇和李某伟、郭某琼等3人从深圳皇岗口岸进境大厅入境,海关关员从x光行李检查机中发现了由李某伟携带行李袋里的空表盒。随后,海关关员通过询问李某伟,得知手表在陈某镇和郭某琼的手上戴着,就让李某伟把已经走出海关旅检通道的陈某镇和郭某琼叫回,并询问手表的来历。陈某镇告诉海关关员手表是自己买的,并拿出之前那份香港xx表行开具的维修单据,按照上述事先编造的理由向海关解释。���来,在关员的一再追问下,陈某镇才承认,手表是自己新买的,那份单据也是表行开具的虚假单据,但因听信表行人员的教唆,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以达到不用缴纳税款的目的。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两块涉案手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4881.92元。其中型号为815761240140的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手表应缴税款人民币136974.38元;型号为255541249204的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手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7907.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身份材料、表行销售发票、表行修理单、到案经过、出入境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伟、郭某琼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人陈某镇无视国家法律,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镇是听信他人的唆使才实施本案的走私行为,且陈某镇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镇在香港铜锣湾的xx和xx两间钟表商场分别购买了手表各1块,品牌均为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并于当天先后以刷银联卡的方式,共支付费用港币104.67万元。随行的还有陈某镇公司的员工李某伟(男)和郭某琼(女)二人。在香港xx表行购买手表时,销售服务人员曾告知陈某镇说,你们可以两人分别携带两只手表,一人携带表盒过关,同时,我们还提供给你一张假的维修单据(编号:0xxx3),如果被海关检查,就可以出示,这样就可以逃避海关检查,从而可以不缴税,空表盒可以替你们寄过去等等。陈某镇遂认可并接受了此种做法。从表行出来后,陈某镇就自己戴了一块手表在手上,然后让郭某琼戴了另一块手表在手上,并将其中一只手表的表盒放在行李袋里,交给李某伟携带。2012年12月9日22时30分,陈某镇和李某伟、郭某琼等3人从深圳皇岗口岸进境大厅入境,海关关员从x光行李检查机中发现了由李某伟携带的行李袋里的空表盒。随后,海关关员通过询问李某伟,得知手表在陈某镇和郭某琼的手上戴着,就让李某伟把已经走出海关旅检通道的陈某镇和郭某琼叫回,并询问手表的来历。陈某镇告诉海关关员手表是自己买的,并拿出之前那份香港xx表行开具的维修单据,按照上述事先编造的理由向海关解释。后来,在海关关员的一再追问下,陈某镇才承认��手表是自己新买的,那份单据也是表行开具的虚假单据,但因听信表行人员的教唆,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以达到不用缴纳税款的目的。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两块涉案手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4881.92元。其中型号为815761240140的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手表应缴税款人民币136974.38元;型号为255541249204的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手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7907.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受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陈述书、查获经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仓储凭单。3、被告人陈某镇的户籍身份资料。4、xx表行、xx表行销售发票、中国银联卡刷卡存根、xx表行修理单、陈某镇往来港澳通知证、佛山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5、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2012年12月10日,皇岗海关对本案进行行政立案侦查;2013年6月28日,移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2013年8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陈某镇接受调查,陈某镇、李某伟、郭某琼三人于同日到案。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陈某镇在案发当天(2012.12.9)13:01分出境,22:02分入境,其余时间未从香港出入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伟(陈某镇的同事)的证言2012年12月9日,我与陈某镇、郭某琼一起经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时,因帮老板陈某镇携带手表盒入境而被海关查扣。陈某镇在xx表行购买手表时,销售人员称可以分开两人分别携带手表表盒和手表过关以逃避海关检查,从而不缴税,因我自己的行李不多,故我就帮陈某镇拿装有手表盒的塑料袋过海关。2、证人郭某琼(陈某镇的同事)的证言2012年12月9日,我与陈某镇、李某伟一起经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时,因帮老板陈某镇佩戴一只手表入境而被海关查扣。陈某镇在xx表行购买手表时,销售人员称可以分开两人分别携带手表表盒和手表过关以逃避海关检查,从而不缴税。后李某伟帮陈某镇带手表盒,我和陈某镇则各佩戴一只手表过关。三、被告人陈某镇供述2012年12月9日,我和李某伟、郭某琼三人前往香港办事,我在铜锣湾的xx表行和xx表行以刷银联卡的方式分别购买了两块VACHERON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花费港币1046700元。在xx表行购买手表时,销售人员称“你们可以分别携带两只手表,一人携带表盒过关,同时,我们还提供给你们一张假的维修单据,如果被海关检查,就可以出示。这样就可以逃避海关检查,从而可以不缴税”,��时他们还特意给了我一张香港xx表行编号为01823的修理单。当日下午7点左右,我和李某伟、郭某琼从皇岗口岸旅检通道过关,过机检查时海关人员在李某伟的行李中查获江诗丹顿手表盒,海关人员经询问李某伟得知手表分别由我和郭某琼佩戴,于是就将已经走出旅检通道的我和郭某琼叫回。当时我先是告诉海关人员手表是自己购买的,并拿出表行给的维修单据,按照表行告诉的理由进行解释,后在海关人员的追问下,我才承认了受人教唆企图逃避缴税入境的事实。四、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经审核,本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254881.92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54881.92元。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交由控辩双方质证,并有本院查证属实。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定案证��。对于被告人陈某镇的辨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据附案证据证实,皇岗海关于2012年12月10日对本案进行行政立案,2013年6月28日移送皇岗海关缉私分局。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8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并经电话通知陈某镇前来接受调查,陈某镇于当日到案。综上,被告人陈某镇的到案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所作“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规定相符,故,应确认陈某镇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另,陈某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因而应认定被告人陈某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镇的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与本案所查证事实相符,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镇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故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此外,其归案后除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外,还明确表示愿尽力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镇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已查缴的本案走私物品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型号:815761240140)手表及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型号:255541249204)手表各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白 鉴 波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彦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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