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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冀州市人。被告:杜某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朋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