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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30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刘红军,牛学良,肖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明友、邵巍仆,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负责人谢炜。原审被告刘红军,男,汉族。原审被告牛学良,男,汉族。原审被告肖国富,男,汉族。上诉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原审被告刘红军、牛学良、肖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民四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审 判 员  熊祥富代理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樊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