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易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湘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平、陈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的赌博活动,接受码民刘某某、周某某、胡某、邵某某的报单投注,共计金额人民币76120元,再转报上线庄家。其中接受码民刘某某报单投注5次,累计金额人民币51000元;接受码民周某某报单投注4次,累计金额人民币4120元;接受码民胡某报单投注4次,累计金额人民币9000元;接受码民邵某某报单投注5次,累计金额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易某于2013年11月7日自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码民刘某某、周某某、胡某、邵某某的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76120元,再转报上线,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易某于2013年11月7日自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正月份起,其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在被告人易某处共报单投注5次,共计人民币51000元。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正月份开始,其在被告人易某处报单投注买地下“六合彩”4次,共计投注人民币4120元。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地下“六合彩”的第10期开始,其在被告人易某处报单买地下“六合彩”投注4次,共计投注人民币9000元。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1月31日开始,其在被告人易某处买地下“六合彩”,报单投注共计12000元。5、湘阴县公安局浩河派出所扣押的“地下六合彩包单双汇总表”。6、湘阴县公安局浩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易某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3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就其于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之事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7、湘阴县第三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证明被告人易某患有肺结核。8、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易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可依法适用缓刑。9、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被告人易某的户籍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设定赔率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对其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