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延执行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水生与马漪泉、林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生,马漪泉,林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延执行字第866-1号申请执行人黄水生,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漪泉,男,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钦,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黄水生与马漪泉、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漪泉、林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漪泉、林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漪泉、林钦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2305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漪泉、林钦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夏晓业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