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洁与于团启、李春莲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赵洁,于团启,李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66号申请人执行赵洁,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团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团启、李春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