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缪占红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占红,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678号申请人缪占红,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晓东,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缪占红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07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各项费用5071.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李晓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晓东的存款帐户62284840205891XXXXXX。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白雪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