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9号原告郑某某,男,住东明县。被告崔某某,女,住址同上。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陈烁休人民陪审员 蔡顺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