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英格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格,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格,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英格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英格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关于办理房产证部分,被执行人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已将分证相关材料报房地局,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下余违约金待办理完房产证后一并解决。因办理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王英格同意,本院作出(2011)雁民执字第6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英格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3日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下余违约金6740元执行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英格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0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