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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王某某等四人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有,王某某,林某平,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林某有。被告王某某。被告林某平。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有与被告王某某等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