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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上海森帮机械有限公司诉吴朝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森帮机械有限公司,吴朝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森帮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朝阳。上诉人上海森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帮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吴朝阳于2012年2月进入森帮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森帮公司按照3,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吴朝阳2012年3月、4月以及7月的工资。森帮公司在每月月初发放吴朝阳上月的工资。2012年12月,森帮公司起诉吴朝阳以及案外人陈建平、上海亚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后该案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森帮公司继而撤诉。吴朝阳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未获受理后,吴朝阳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吴朝阳在森帮公司工作,受到森帮公司的管理,森帮公司向其按月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森帮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森帮公司无法提供其向吴朝阳发放2012年5月以及6月工资的凭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遂判令森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朝阳2012年5月及6月的工资7,6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000元。上诉人森帮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否认与被上诉人吴朝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已足额支付吴朝阳工资;吴朝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据在案证据材料,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正确。由于森帮公司未提供支付吴朝阳工资的确凿证据,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补足工资亦无不当。森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森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