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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胡春梅、何磊与冯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何磊,冯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18号原告胡春梅,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原告何磊,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冯雪,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原告胡春梅、何磊与被告冯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冯雪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冯雪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春梅、何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