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永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90号罪犯陈永辉(又名陈博),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了(2012)广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罪犯陈永辉于2012年3月6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现应于2021年9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永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辉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