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麻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陈启平、张方云、陈刚、谭文霞、田力、滕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陈启平,张方云,陈刚,谭文霞,田力,滕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麻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代表人宋世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舒孝刚。被告陈启平。被告张方云。被告陈刚。被告谭文霞。被告田力。被告滕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陈启平、张方云、陈刚、谭文霞、田力、滕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滕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