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17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黎恩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