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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曹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李某甲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38��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抚宁县一建公司下岗职工。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1日因期限届满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农民。2011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0日因期限届满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1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1日因期限届满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犯包庇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及辩护人安伟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0日晚11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乙、杨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将潜入昌黎县八里庄金榭巴黎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刘某打成重伤。后被告人王某与杨某甲商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隐瞒将刘某打伤的事实,并指使知情人曹某及李某甲作假证包庇李某乙等人。被告人王某、曹某及李某甲随后向调查此案的公安机关民警隐瞒重要情节,提供了虚假证言,致使李某乙、杨某乙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证人刘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胡某、杨某丙证言,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供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称,杨某甲是工地的二老板,是他指使我跟警察说没人打小偷的。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是受工地老板杨某甲指使,属犯罪情节较轻,且前案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已得到赔偿,希望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晚11时许,杨某甲伙同李某乙、杨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将潜入昌黎县八里庄金榭巴黎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刘某打成重伤。民警走后,杨某甲看到事情比较严重,跟被告人王某商量如何隐瞒保安打伤刘某的事实。二人商量好之后,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按与杨某甲商量的情节作假证包庇李某乙等人。杨某甲将提供虚假证言一事交待给被告人曹某及其他保安。在公安机关调查刘某被打伤一事时,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均向民警说谎,用编造的情节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致使民警未能及时侦查出李某乙、杨某乙等人伤害刘某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伤害刘某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杨某乙等人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提供虚假证言包庇李某乙、杨某乙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6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3年9月12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1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北戴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一楼进站大厅将曹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是秦皇岛市三建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昌黎县金谢巴黎小区搞建筑,负责第三标段的日常事务。2011年5月31日凌晨,我在工地南大门处的平房睡觉时,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王经理,发现工地北面有小偷。”我起来穿好衣服,顺工地东面的路往北走,当我走到工地北面厕所附近时,看见杨某甲和李某甲,他俩旁边还躺着个人。工地上有两个保安从躺着的这个人跟前走过来,其���有个胖保安指着那个人骂道:“敢来这里偷东西?”李某甲用手电筒照了一下那个人,我看见他穿着一身迷彩服。我问杨某甲怎么回事,杨某甲说抓个小偷。过了几分钟,警察就到了。过了一会儿,“120”的医生也来了,把躺着的人拉走了。我到现场时没看见偷东西的人被打,我想肯定是工地的保安打的。因为怕警察把事查清,在警察走后,我和杨某甲、李某甲商量跟警察说:“我们到的时候,人已经在地上躺着了,谁也没看见打人的事。”之后,杨某甲又跟他负责的保安们交待,让保安都别承认打人的事,跟警察说在外面看车着。后来警察找我调查时,我向警察说谎了;2、被告人曹某供述,我于2011年4月到昌黎城关八里庄的金榭巴黎小区建筑工地做保安。那天晚上,我和李某乙、杨某乙在一个宿舍睡的,项目经理王某把我叫醒,我起来发现李某乙、杨某乙已经��在屋里了。王某说工地上有小偷偷东西,杨老二、小四、杨杨到工地外面堵着去了,他叫我跟他到工地里面去找小偷。我们在工地转悠时,发现北边厕所附近有动静。我们过去后,看见广告牌下面有一个人在地上趴着,小四、杨杨他俩手里都拿着铁管。后来警察来了,救护车把那个人拉走了。之后,杨老二把我们四个保安、打更的人都叫到保安住的屋里。杨老二跟我们说打伤小偷的事谁也不能说,让我们保安都说睡觉着,不知道这件事。后来警察找我们调查,我们都是按杨老二教我的内容说的,主要意思就是警察调查时,我们都说不知道就行了。事后警察找我们,我也是这么说的,跟警察说谎了;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和杨某丙在金谢巴黎工地负责打更,工地保安有胡某、曹某、李某乙、杨杨,其中李某乙长的胖。杨某甲是工地老板杨林的二哥,负责建筑材料��采购,王某是项目经理,负责施工。2011年5月31日凌晨,我和杨某丙分开围着工地巡逻,他在东边、我在西边。我绕了一圈回到北边门卫室。我刚进屋就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出来听着声音在工地北边,不是工地里头。我打开大门出去走到工地围栏外面,看见205国道路南边有几个人。我到跟前一看,原来是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乙、杨某乙跟前躺着一个人,李某乙骂那个人说:“看你还跑不跑?”后来,杨某甲说报警吧,杨某甲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过来了,问那个人咋整的?杨某甲说是逮他跑的时候碰的。民警打“120”把那个人拉走了。出完事后,杨某甲和王某告诉我,说以后公安局的人来调查时,让我们都说不知道是谁打的那个小偷。后来警察调查时,我按他俩告诉我的内容说了;4、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我弟弟杨林(杨德琛)承包���昌黎县金榭巴黎小区的建筑工程,工地位于205国道路南的八里庄村,我在那儿打工。2011年5月31日凌晨,我在宿舍睡觉时,负责打更的杨某丙打电话说发现有人在工地北面偷东西。我赶紧起来,带着另一个宿舍的工地保安杨某乙(杨杨)和李某乙(小四)一起去抓小偷。工地北面是用铁皮围成的广告牌做成的护栏,我们来到工地北面时看见一个广告牌下面被人扒了个六七十公分高的洞,我让他俩在洞口外守着。后来,杨某乙和李某乙用从宿舍拿来的铁管,把一个从洞口爬出来的人打倒了。我一看打的不轻,掏出手机打110报了警,跟警察说有人在工地偷东西。民警来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那个小偷被救护车送医院去了。他们走了以后,我感觉事情挺严重,我跟工地上的项目经理王某商量,编好了一套说词。之后,我嘱咐现场的几个保安和打更的,让他们别跟警察���说,以后警察找我们问话,我们都是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说的,主要是谁也不承认打小偷了;5、杨某乙供述,我和李某乙、曹某是金榭巴黎建筑工地的保安,朋友们都叫我杨杨。案发当晚,我和李某乙、曹某在宿舍睡觉着,杨某甲叫我们起来抓小偷,然后他带着我和李某乙开伊兰特轿车去了工地外面。我们发现工地北面的公路北侧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车内有装着卡扣的纤维袋,我们顺着工地铁皮护栏找小偷,在离轿车不远处,我们看见护栏被扒了个口子,能进人。我和杨某甲、李某乙在外面守着。过了一会儿,有个人从护栏口子处往外钻,我和李某乙用铁管打那个人上半身。我们停手后,看见那个人头上流血了,我们回到了宿舍。警察来了,拨打了120,救护车把那个人拉走了。警察走后,杨某甲告诉我俩如果以后警察找我们问话,都不要跟警察承认打人的事,让���们和警察都说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几天,警察找我们去写笔录时,我们就按照杨某甲教我们的,跟警察说了谎;6、李某乙供述,我是昌黎县八里庄村金榭巴黎建筑工地的保安,平时在工地上吃住,大家都叫我“小四”。2011年5月31日凌晨,我和杨某乙、曹某正在宿舍睡觉时,杨某甲叫我们说工地上有小偷。我们在工地北面广告牌下发现有一处缺口,我们就守在那里,紧接着有一个人从广告牌缺口处往外爬。当他爬出快要站起来的时候,杨某甲让我和杨某乙用铁管打他。我俩打小偷时,杨某甲在我们旁边几米远的地方,拿手电照着亮。打完后,杨某甲报警了。后来,在我们住的保安室内,杨某甲、王某跟我们几个保安,还有打更的老头交待,说以后有民警来调查时,让我们说不知道是谁打的。事后,我们就按杨某甲、王某教给我们的说法,向城关派出所民警做了笔录;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因为手头没钱,所以想偷点东西卖。那天晚上23点多钟,我开着我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金榭巴黎工地,我跳入院内,开始从工地上偷铁卡扣。我用纤维袋装好再弄到工地外面,然后我出来再搬到我的桑塔纳轿车上。我连续偷了三袋,当我偷第四袋时被工地保安发现了,他们在堆放卡扣处堵住我,用铁管打我头部、后背、腿上、胳膊上,我被打倒在地上;8、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5月31日凌晨,我在金谢巴黎工地打更巡逻时,看见从厕所北面护栏处钻进来一个人(厕所在工地北侧中间偏西一点)。我当时正在工地新建大楼的五楼上,我是从大楼北面窗户往下看发现的。我把这个情况报告给了杨某甲;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我在昌黎的金榭巴黎小区建筑工地当保安。2011年5月30日晚上,我在工地宿舍睡觉着,第二天听杨某甲说晚上工地进来小偷了,但一晚上也没人叫我,我没去发现小偷的现场;10、昌黎县公安局昌公刑立字(2013)0014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28日,昌黎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李某甲、曹某包庇一案立案侦查;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12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当日对涉嫌包庇罪的王某取保候审。2011年12月6日22时30分许,北戴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一楼进站大厅对一名年轻男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男子叫曹某,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将其当场抓获。2013年5月6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当日对涉嫌包庇罪的李某甲取保候审。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对其异议予以证实。被告人曹某、李某甲未提出异议。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三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曹某、李某甲明知李某乙、杨某乙是犯罪嫌疑人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以掩盖二人的罪行,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且属共同犯罪。但被告人王某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综合以上情节,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受杨某甲指使及量刑建议,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曹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延安审 判 员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