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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飞祺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飞祺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飞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燕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开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伟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开城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标的共计人民币868,525.53元)及本案执行费11,0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开城物资有限公司在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开城物资有限公司在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879,60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