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建和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和,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和。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南翔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建和与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现查,被执行人祥鸿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0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