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戎金红与尹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戎某,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扬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仇光军,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扬州市人。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戎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某诉称:原、被告系继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之父尹正雨于2009年12月3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2010年8月3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月15日尹正雨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19日死亡。尹正雨去世后留下房屋15间,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尹某辩称,原告对我们家庭建房没有贡献,不好分割房产。经审理查明,尹正雨与孟庆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尹某,2006年3月14日尹正雨与孟庆红协议离婚。2010年8月31日原告戎某与尹正雨登记结婚。2011年1月19日,尹正雨因交通事故死亡。尹正雨父母已于2006年8月18日前死亡。另查明,2006年尹正雨拆除家中原有四间一厢房屋中的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后又砌建厢房多间,上述房屋均未领取相关产权手续。本院认为,尹正雨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遗产理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继承,但本案原、被告所讼争房产至今未领取相关产权手续,诉讼中原、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建筑的手续,故本院对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领取产权证明后再主张进行分割。原告在房屋权属未得到行政部门确认之前要求法院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玮审 判 员 石 立人民陪审员 谈圣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