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民初字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覃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127号原告覃某,女,生于1981年6月20日。被告谢某,男,生于1969年8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