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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明友与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友,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75号原告廖明友,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法定代表人张汉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友与被告诉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因原告廖明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明友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坤东审判员  甘 晓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