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一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生于1983年4月6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19日。上诉人马某因离���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按原告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准确地址确认书》要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按无明确被告处理。在诉讼中,原告确认的被告黄某某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致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在起诉时,已明确提供了被上诉人黄某某的身份、住所等信息,原裁定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文件之规定。上诉人马某所提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徐 林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毛伟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