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杰与张立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杰,吴杰驾驶的苏CFD138号小型轿车与被申请人张立云驾驶的苏CF712G号小型轿车相碰撞,张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吴杰,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张立云,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申请人吴杰驾驶的苏CFD1**号小型轿车与被申请人张立云驾驶的苏CF71**号小型轿车相碰撞,其后双方造成厮打,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吴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立云驾驶的苏CF7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吴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立云驾驶的苏CF71**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