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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慕某甲、拓某某、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慕某甲,拓某某,慕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乔某某。被告慕某甲。被告拓某某。被告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慕某甲、拓某某、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