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罗伟清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罗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唐伯清、施新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伟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珠国土香罚字(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罗伟清如下行政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罗伟清,被执行人罗伟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被执行人罗伟清至今仍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香罚字(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廖 劲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