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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宁某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宁某甲,女,64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宁某乙,男,61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宁某丙,男,55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