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红艳与牛四化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开法执字第036号韩红艳:你与牛四化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四化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牛四化支付工资款人民币9366元。向牛四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人民币(暂未计算)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