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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开钊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49号罪犯陈开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开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达标分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开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