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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燕与董国军、董国侣、何关保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董国军,董国侣,何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农民,住江川县。被执行人董国军,男,汉族,农民,住江川县。被执行人董国侣,男,汉族,农民,住江川县。被执行人何关保,男,汉族,农民,住江川县。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董国军、董国侣、何关保交通肇事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江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038.86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何关保的执行申请,董国军、董国侣执行500元后余款未能执行,经查,董国军、董国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情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华审判员  张雪楠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祁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