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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仲庆英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洪,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