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婷与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王婷,女,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法定代理人王晓茹,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辉,系校长,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址新民市。原告王婷诉被告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