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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婷与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王婷,女,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法定代理人王晓茹,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辉,系校长,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址新民市。原告王婷诉被告新民市大柳屯镇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