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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万吉州申请执行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吉州,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万吉州,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泸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吉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3)第14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8869.74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存款16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