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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芸与王耀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芸,王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刘芸。被申请人王耀平。申请人刘芸与被申请人王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耀平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耀平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成 倩 微信公众号“”